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投入产出最大化,谨慎使用,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及时、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超过5000万元,且因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 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和项目进度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2、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由财务部门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用途和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使用单位、资金用途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由部门领导或所在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公司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方可到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人员、经办人员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必须到财务部核对账面应付款项数额,无误后,由会计在用款书上签字,出纳方可付款。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内(含3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2、 预计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批准;
3、 预计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短期投资时,须依相关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新股发行完成后持续三年会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月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财务部、项目部负责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1. 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2. 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牵头草拟,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室负责日常监督。
公司审计室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实施。